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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一、法律法规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外,新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扩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二、名词变更
1、统一采用“能效”替代“能源效率”,更通俗易懂。
2、将“能源消耗量”改为“能效指标”,准确地界定了能效标识标注内容,能效标识主体上的能效指标范围较能源消耗量大,且能够全面标注产品的能效性能。
3、用“实行能效标识管理”代替“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更准确地描述了能效标识在国家节能减排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强调其在用能产品方面的管理作用。
三、明确相关主体
1、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定主体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2、明确了标识印制、使用的主体为“生产者和进口商”。
3、明确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4、新办法明确由三部委制定并公布《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
四、能效标识具体规范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
2、限定使用能效标识的产品为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
3、明确能效标识内容应包括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突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避免指向不明的状况发生。
4、增加了对“能效信息码”的规定,此规定简化了能效标识信息核查过程。统一在标识上增加二维信息码的标注,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执法效率,增强能效标识信息可读性和公信力。
5、对于被列入国家“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能效标识上还应加施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五、网络交易
1、增加了对的这一场景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2、网络交易场景下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六、检测要求
1、规范了产品检测渠道的相应要求,由以能力的主观资质认定到硬件、实验室资质为认定依据:如企业自行检测,要求企业具有“自有检测实验室”,且自有实验室应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如委托第三方,则需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规范了鼓励检验检测实验室获得国家资质认可的说法。
2、明确了检测过程应严格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而非“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突出强制性国标。
3、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将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七、备案
1、调整了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
2、因具体实施过程中资料提交方式可能随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调整,因此删除了备案过程具体提交方式的罗列。
3、不必提交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将“初始使用日期”改为“产品配置清单”。
4、增加进口商营业执照、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5、备案时授权机构核验的内容除了能效标识外,还包括生产者和进口商所使用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6、明确规定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八、监督管理
1、强调监管范围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以及检测机构。
2、要求销售者建立提前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尤其是网络商品经营者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通过保证售前能效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监管灰色地带。
3、对于未按本版办法要求的,需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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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外,新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扩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二、名词变更
1、统一采用“能效”替代“能源效率”,更通俗易懂。
2、将“能源消耗量”改为“能效指标”,准确地界定了能效标识标注内容,能效标识主体上的能效指标范围较能源消耗量大,且能够全面标注产品的能效性能。
3、用“实行能效标识管理”代替“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更准确地描述了能效标识在国家节能减排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强调其在用能产品方面的管理作用。
三、明确相关主体
1、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定主体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2、明确了标识印制、使用的主体为“生产者和进口商”。
3、明确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4、新办法明确由三部委制定并公布《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
四、能效标识具体规范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
2、限定使用能效标识的产品为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
3、明确能效标识内容应包括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突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避免指向不明的状况发生。
4、增加了对“能效信息码”的规定,此规定简化了能效标识信息核查过程。统一在标识上增加二维信息码的标注,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执法效率,增强能效标识信息可读性和公信力。
5、对于被列入国家“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能效标识上还应加施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五、网络交易
1、增加了对的这一场景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2、网络交易场景下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六、检测要求
1、规范了产品检测渠道的相应要求,由以能力的主观资质认定到硬件、实验室资质为认定依据:如企业自行检测,要求企业具有“自有检测实验室”,且自有实验室应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如委托第三方,则需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规范了鼓励检验检测实验室获得国家资质认可的说法。
2、明确了检测过程应严格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而非“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突出强制性国标。
3、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将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七、备案
1、调整了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
2、因具体实施过程中资料提交方式可能随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调整,因此删除了备案过程具体提交方式的罗列。
3、不必提交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将“初始使用日期”改为“产品配置清单”。
4、增加进口商营业执照、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5、备案时授权机构核验的内容除了能效标识外,还包括生产者和进口商所使用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6、明确规定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八、监督管理
1、强调监管范围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以及检测机构。
2、要求销售者建立提前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尤其是网络商品经营者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通过保证售前能效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监管灰色地带。
3、对于未按本版办法要求的,需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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