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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开始下放能源审批权

  【jdb电子游戏平台网站 网】日前,国务院开始下放能源领域的权力。规定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电网工程等项目,均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

  “按照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关于精简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在2013年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的基础上,今年又再次作出修订,形成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在11月18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录(2014年本)》共包括12个部分,其中的亮点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六个字:取消、下放、监管。

  记者注意到,《目录(2014年本)》中有一批能源审批权下放。

  能源领域力度z*大

  《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 经测算,中央层面核准项目数量进一步减少40%,连同2013年减少的60%,共将减少76%。

  《目录(2014年本)》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有15项内容。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均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记者注意到,今年版本明确,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另外,还需要国务院备案的还有±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输油管网跨境项目、输气管网跨境项目。

  记者注意到,在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方面,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内容,并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了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尤其是能源领域简政放权力度非常大。地方和企业关注度较高的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等项目,均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

  下放是有条件的下放

  下放是有条件的下放那么下放这么多会不会出现乱局?

  “从电力建设来看,除了火电、热电,还有风电都已经下放了,目前中央层面保留z*大的项目就是核电和一些大型水电。”罗国三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说:“下放是有条件的下放,这个条件就是一系列的政策条件。比如说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技术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等。核准权限下放的同时,地方和企业都要执行相关的法规政策。

  这次目录的修订特别强调了规划的调控作用,《目录(2014年本)》里面有很多这样的条款,比如说火电,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核准;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以上这些下放是有控制的,也就是说国家管规划,地方来具体实施。下放地方的有些项目只能放到省一级,这是考虑在现阶段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把握以及技术力量方面的优势。”罗国三表示,还有一些放到了地方政府,这个地方政府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分解。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基本上各省都是放在基层的,只要没有明确放到省一级管理,基本上都放到基层政府。

  链接: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标签: 审批权国务院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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